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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记者看到了大荔渭洛河河务局为张振生开具的收条。这张在白纸上手写的“收条”写到“今收到陈村砂场张振生砂石资源费人民币壹仟五百元整”,落款“大荔县渭洛河河务局2007年3月19日”,连收款人姓名也没有。张振生说这是河务局工作人员朱某于去年3月到他的砂场,要他缴纳了1500元后为他打的一个条子。“现在连到餐厅吃饭都要正式发票,为什么我们缴纳的砂石资源费却只是一纸白条呢?”张振生不解得问。 大荔渭洛河河务局主管副局长蒲锐认可砂石资源费是行政性收费项目。他对“打白条”最初的解释是,可能是当时局财务室没有正式发票,需要到省江河管理局领回后再补开。接着他解释说,工作人员随后已经向张振生补开了正式发票,并向记者出示了发票存根,记者在这张抬头为“陕西三门峡库区大荔渭洛河河务局”的收款收据上看到:“缴款人张振生,收款依据为陈村砂场承包费,金额1500元”。但当记者和张振生于10月22日早上一同来到蒲锐副局长办公室时,蒲局长又解释说,该局工作人员朱某说他已经把发票给了张振生。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当初打“收条”的朱某,张振生问朱某“你什么时候在哪里把发票交给我了?”朱某说,“我好像记得已经给你了”,张振生说,“你给我了,为啥你打的条子还在我这保存着?”朱某没有应答。 在张振生提供的其他6份票据中,记者发现包括“采砂招标保证金”、“防洪补偿费”、“购买投标书”等全部是大荔渭洛河河务局的收款收据,其中2万元的“采砂招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上,连单位公章也没有加盖。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收费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或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下列收费行为: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收取费用的;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利用管理职权呈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从中谋利和搭车收费的;利用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款所列的收费,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 记者随后又调取了陕西省财政厅和水利厅联合下发的[2007]36号《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该文件中写到,“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到位,国家资源费大量流失;二是隐瞒、坐支河道砂石资源费现象严重;三是未按规定比例向省市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截流、挪用省市财政收入现象比较普遍。“为便于监管,启用新的《陕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专用票据》,使用其它票据或自制票据收费的一律无效,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河道砂石资源费,并有权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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